再转载某军事爱好者博文,网址:
http://blog.163.com/gunworld@126/blog/static/122144283201061701549321/这是前段时间讨论得比较热的一个话题,不过因为我比较忙,现在才抽时间出来认真写些东西。
这起事件的经过并不复杂。
7月6日晚,一名姓谢的男性先是在站南路抢劫一名男子时遭对方反抗,谢某用剪刀刺伤被抢的男子后逃跑而被警方围捕,在跑向火车站的途中劫持一名女人质,在站西路红棉国际时装城门口的自助银行内与警方对峙。警方试图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同时作武力解救的部署。在经过四十几分钟的对峙,谢某不但不听从劝告,而且情绪越来越激动,开始刺伤女人质,又禁止男性靠近。此时一名外形毫无威胁性的女刑警出现,并成功接近谢某,把一瓶饮用水扔到谢某的脚边,趁谢某弯腰捡水瓶的时候,抽出64式手枪先打了1枪,谢某倒地后,然后抢步上前再打3枪。
必须说明的是,该名女警并非特警,而只是刑警。据报道,她每年都有练习射击(显然不是每月练甚至每周练),虽说在靶场上枪法也不错,但在靶场环境中能够在25米打鸡蛋的人,却未必能在实战环境中快而准地打中2、3米的活人。
第一枪其实并没有打中人,谢某是后退躲避时跌倒的,同时也拖带着女人质一起跌倒。但他手上还拿着剪刀,所以女刑警连忙上去补枪。在电视画面上我们能看到女警补枪前稍为迟疑了一下,这可能也是因为她只是刑警而不是受过拯救人质训练的特警,如果是受过专业训练的特警,都会知道人质的生命安全是排在第一位的(除了某些认为罪犯人权比人质安全还重要的空谈家),因此只要劫持犯仍然有活动能力、仍然有机会可以伤害人质的时候,就必须尽一切办法让劫持犯“停止活动”(参考我之前的另一篇关于停止作用的文章)。所以连打三枪的主要目的不是格杀勿论,而是保证劫持犯立即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至于致其死亡,不是目的,而是结果。
在诸多争论中,比较热烈的讨论是该不该补枪的问题。而且有些奇怪的论调是立足于现行罪犯的人权比人质的生命安全还重要的,再加上电视电影上经常看到里面的小角色随便被个什么枪一打中枪就立即扑倒而不能动弹,所以很多人都以为只要一枪就够了。但事实上,该名女警的第一枪并没有打中人,谢某是后退躲避时跌倒的,同时也拖带着女人质一起跌倒。由于他手上还拿着剪刀,所以女刑警连忙上去补枪。
不过也有人说,补枪是因为她用的是64小砸炮啊,这枪可是以威力小而著称的,如果用.45口径的手枪,一枪就够了。
其实,就算是.45手枪,一枪也是不够的。像美国的警察,不论是用9mm还是.40 S&W还是.45 ACP,只要一作出开枪的决定,就是乒乒乓乓地往死里打。正如我那篇关于停止作用的文章里写的,手枪的停止作用总是低的。美国警察开枪时如此凶狠,这是用他们的同僚和无辜市民的鲜血甚至生命换来的经验总结。其实,在04年的长春人质事件中就是一个经验教训:警察连开4枪,但劫持犯在身中第二枪的时候还在用刀割着人质的喉咙,最终导致人质死亡,当时警察用的可是54式手枪。
所以,且不说这名女警的第一枪没打中所以才要补枪,即使第一枪打中,也有必要打第二、第三枪。而且在补枪前不应该停顿,如果谢某够狠反应够快,在女警迟疑的那一下子就有足够的时间把剪刀捅向女人质的后心。考虑到这名女警并非受过专业训练的特警,我们也只能说:“幸好这个劫匪也不专业啊”。
除了补枪问题外,在一些军事论坛上,另一个讨论的焦点是为什么不用狙击枪解决问题?
在武力拯救人质的行动中,狙击其实是一种比较保险的战术。近距离突击通常是用于无法由狙击手同时解决所有歹徒,或是歹徒处于狙击手的射界以外。在这起事件中,谢某经常和人质一起暴露在室外,而且他也没有完全把躯体隐藏在人质身后,本来应该是相当合适采用狙击手来解决问题的。但为什么最终要用一名没受过专业训练的女刑警来解决,而不使用狙击手呢?因为还有另一些因素制约了,就是环境、器材和训练。
先讲讲环境,在事发的自助银行马路对面的商厦直线距离超过50米。如果狙击手隐蔽在商厦里进行射击,那么这个射击距离就会太远。
可能有人会说,88狙再不济,也不至于100米打不到人头吧,谢某的脑袋始终是暴露出来的,难道50米还打不到脑袋?
事实上,在人质拯救行动中的狙击手,不只是要求打到头,而且是要求一击必杀,使歹徒“瞬间停止一切活动能力”。
因为在子弹命中心脏后还有12~20秒的成活期,所以很多国家的反恐部队狙击手要求能够一枪命中Fatal T区域(以人的头部正面划分出一个致命的T形区域,包括脑和脊髓),但命中Fatal T还只是“比较理想”,最理想的情况是一枪命中大脑的中枢神经反射区,大概也就是6厘米大小的部位,这个部位被摧毁后人体肌肉也会瞬间“定型”。要达到这个精度,所用的狙击枪及配套弹药的精度必须要保证100米距离上达到1 MOA的精度,这样在实战中才有把握实现“瞬间死亡”。美国的特警队最常用的雷明顿700系列能在100码距离上小于1 MOA的精度,但他们经常是在100码内进行射击(FBI的调查统计发现超过9成的执法行动狙击距离不超过70码)。而我国的85式或88式狙击步枪虽然在宣传稿中经常写成300米一厘米一厘米地啃甘蔗或是500米打牙签(参考我另一篇文章能打中不等于保证每发必中),但要在50米的距离上执行人质拯救行动的话,最好这个目标和人质离得远一点,而且最好目标手上不要有爆炸物或枪械。
这几年国内也发生过通过狙击战术成功解救人质的事例,但这些事例中的射击距离都相当近,大多数都在10米左右,上个月在北京的人质事件中,射击距离30多米已经算是少有的“远距离”狙击了。而本次事件中,要在自助银行对面的商厦进行射击的话,距离超过50米,以广州特警所拥有的器材,难度是相当大,他们可没有在匈牙利狙击比赛拿冠军的武警射手所用的进口器材(雷明顿700PSS和绍尔SSG3000,并配用高精度的比赛弹)。
有人提出,为什么不设法拉近射击距离呢?
在上海肯德基人质事件中,警方在劫匪面前光明正大地堆纸箱子作为狙击手的射击遮掩物,使射击距离缩短到9米,这样笨的劫匪可是百年一遇的。在本次事件中,谢姓劫持犯虽然“不专业”,但也不是笨蛋。在谈判过程中,曾经有一辆特警车开进他的视线范围,立即就激动起来,威胁必须开走。我们在视频上也可以看出来当时马路上已经完全清空,如果突然有一辆车(藏着狙击手)开到自助银行的门前,或是有人莫明奇妙地跑来堆纸箱子,这个谢姓劫持犯会视若无睹吗?
既然无法狙击,所以只就好采用近身突击了。
近身突击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啊。前面也说了,能够在靶场25米打鸡蛋的人,未必能在实战环境中快而准地打中2、3米的活人,而且还是躲在人质后面的活人。这也是为什么该名女警第一枪没打中的原因。但为什么让一名女刑警来实施行动呢?因为谢某不允许任何男性接近,而这名女刑警是当时现场唯一女警察。在劫匪已经开始刺伤人质的时候,就不能再继续冒险等下去,只好采取行动了。比如说,前两年的新闻里不是说广州有一支专门的女子特警队吗?她们的射击水平又如何?能不能胜任这样的行动?可惜,我并不清楚这些情况。
另外从新闻片断中,我们还可以发现警方派出的“谈判专家”似乎不是很得力啊。谈判专家这个工作,不是随便找个什么口才好的人就能担任的。处置人质事件的谈判专家除了口才好、有急知之外,还必须研究过犯罪心理学,而且要接受过专业的训练,学习前人的大量经验。我并不清楚,这起事件中,负责“劝告”的那名警察是不是专职的谈判专家,但从新闻中看到,那个谈判人员说的话似乎很没有说服力。
当然了,事后储葛谁都能当,现在我安全地坐在空调房里,可以从事件回放中判断劫持犯有这样那样的破绽,警方的行动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但在事件发生的现场,谁敢拍胸口保证罪犯一定会按照自己的思路走?现场决断哪来那么多“原来可以这样……早知可以这样……”,完美的处置方案永远是在事后总结出来的。但是,当我们制定更完美的处置方案时,再看看现实条件的制约,警方是不是应该在训练、指挥、器材、人员训练等方面要做出更好的准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