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 务 院 总 理、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主 席; (二)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 务 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引用第8楼肥牛肉于2008-05-19 14:22发表的:用詞正確“致哀”是對死者表示哀悼,如“向遇難者致哀”;“志哀”是用某種方式哀悼,如“肥牛到墓前獻上鮮花向遇難志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