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条例》严格规定每户限养犬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幼犬必须在三个月内处理。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条例》还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拒不领回遗弃犬只或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每只犬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引用第2楼錺_錺①于2009-06-28 13:24发表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幼犬必须在三个月内处理。 拉曬去閹啦不如...D規定甘不人道. 垃圾人訂垃圾規定.
引用第10楼twinsb4于2009-06-30 14:58发表的:睇下几大力度实施再讲罗!!